每日热议!华兰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7 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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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或安排。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对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其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柳 丹 徐作骏 刘 力